3月起施行!河南新规:饭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
把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最高可罚5万元;破坏垃圾分类设施的,最高可罚3万元;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饮服务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让垃圾去该去的地方,日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何为生活垃圾?《办法》明确,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上,共有四项标准: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管理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应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提出,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同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饮服务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从源头减量很重要。
《办法》明确,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鼓励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相关部门要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
在分类投放方面,《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并明确,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了小区、商场、地铁站、停车场、公园、景点等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办法》规定: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把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最高可罚5万元】
除了倡导,《办法》同时提到了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办法》鼓励社会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村庄、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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